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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之法律后果
引用本文:李少伟.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之法律后果[J].政法论丛,1998(5).
作者姓名:李少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摘    要:对狭义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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