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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单方变更、解除权刍议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广州
摘    要: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行政合同单方面进行变更或者解除,这一制度已经得到西方国家法律的肯定。我国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专门法律,导致了行政合同实践的混乱和无序。因此,为了实现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建构我国的行政合同单方变更、解除权制度势在必行。

关 键 词:行政合同  单方面变更、解除权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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