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何振生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引用本文:何士良.何振生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J].人民司法,1986(7).
作者姓名:何士良
作者单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人民司法》一九八六年第五期发表了叶兆伟同志的《是不当得利还是犯罪》的文章。笔者认为何振生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何振生等人的行为是民法中不当得利之债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学理论认为:无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获得的利益,是不当得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