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证明责任研究
引用本文:李宝岳,吴光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证明责任研究[J].政法论坛,1999(6).
作者姓名:李宝岳  吴光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创制以来,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诸如该罪的罪名确定、犯罪构成及举证责任等问题均存在较大的争议,直接影响了该罪在打击、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行为方面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刑事及诉讼理论的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构成、罪名及其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提出了自己的现点: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作为本罪的罪名更为科学;本罪的举证责任应由负有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承担。

关 键 词: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公务员  廉洁性  举证责任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