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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文(令)号]法函〔2006〕51号公布日期]2006.5.18类别]民商法·担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2005]496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办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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