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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立法之完善--以《刑法》第303条为视角
引用本文:陈斌.赌博立法之完善--以《刑法》第303条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15):260-261.
作者姓名:陈斌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关于赌博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可谓由来已久,我们法律对于赌博行为进行了区别规定。《刑法》第303条的完善应从多方面着手。本文认为赌博为业行为认定困难并且存在法理的冲突,因此不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本情形为犯罪。由于单位开设赌场的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主体方面有必要增设单位犯,将“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单独列为一款,有利于增强罪名的体系性。

关 键 词:赌博行为  聚众赌博  赌博为业  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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