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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民族内部事务”提法之反思
引用本文:沈寿文.“本民族内部事务”提法之反思[J].思想战线,2013,39(3).
作者姓名:沈寿文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65009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相关法律性文件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提法根源于新旧政权交替之际,民族地区存在“国家—少数民族上层—少数民族群众”的统治结构;这一结构随着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完成,已经演变为“国家—公民”的模式;各族公民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点,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并不存在单一少数民族公民的状况,因而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缺乏存在的客观依据.从地方自治理论上看, “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族”原是在“中华民族”意义上的“民族”(Nation)使用的,当它被误用到“少数民族”意义上的“民族”(Ethnic Group)问题时,自然会发生理论和实践难以自洽的状况.

关 键 词:民族  内部事务  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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