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以来法律行为制度的精要和缺失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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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牛晓霞.德国法以来法律行为制度的精要和缺失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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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牛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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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行为作为大陆法系民法最重要的基础概念,是相关制度甚至是民法总则的基石,在私法领域有独特的调整范围,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然而,我国关于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或弊端,给我国的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及司法实践带来障碍。我们应该认识其中的不足,取长补短,不断完善,推进法律行为理论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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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私法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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