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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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宁红,崔辉.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8(1):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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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宁红 崔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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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04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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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刘某在没有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雇用17名外省籍工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本村开始生产黏土机砖。与社会上同样行业相比,由于工作时间明显过长,劳动强度明显过大,工资待遇明显过低,所以,工人均有抵触情绪,强烈要求离开。为了留住工人,保持继续生产,刘某雇用了3名“监管”人员,如发现工人有外出、逃离、怠工意向或现象,则采取辱骂、威胁、殴打等方式进行专门的“监管”,致使工人不敢反抗。每天劳动和生活都被限制在砖厂。同年6月案发,刘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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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限制人身自由 他人 土地使用证 营业执照 工作时间 劳动强度 工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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