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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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毅.我国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审视[J].理论导刊,2015(4):9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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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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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师范学院 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贵阳,55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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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技术审判原理下的刑事卷证本体与制度研究”(13AFX013)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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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复印件移送主义"属于"混合式"卷证移送方式,辩方阅卷权受到限制,司法实践变通为庭后移送卷证材料。1979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全案卷证移送主义",这极易让法官产生预断,但观察域外刑事诉讼,预审制度、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法官的客观中立才是防止法官预断的根本原因。我国法官有阅读卷证材料判案的司法传统,"全案卷证移送主义"可让法官审前熟悉卷证材料,同时也扩大了辩方阅卷的范围,有利于法官掌控庭审的顺利进行,防止司法错误,实现了基本的司法公正与效率。今后的改革应建立预审制度,分设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彻底防止庭审法官预断,审查公诉也可为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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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卷证移送 法官预断 公诉审查 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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