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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校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及方法
引用本文:王春旭.论党校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及方法[J].理论与当代,1998(10).
作者姓名:王春旭
作者单位:中山市委党校
摘    要:同一般的法学教育相比较,党校法学教育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象的特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可见,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的学校,其基本任务是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培养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意识形态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理论骨干等。党校法学教育的对象自然也是这几类人。而其他方面的法学教育的对象成为普遍公民或为一般干部等。 第二,目标的特殊。由于党校法学教育的对象特殊,必然带来目标的特殊。作为其他方面的法学教育,其目标一般是:一、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二、培养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基本法律知识等。但是,作为党校法学教育,其目标既不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也不仅仅是对普通公民或一般干部那样的要求。笔者认为,党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实际上是介乎于上述两种目标之间的一种目标,即低于对法律专门人才的要求,而又高于对普通公民或一般干部的要求,并着重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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