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的两种模式 |
| |
引用本文: | 褚福民.刑事证明的两种模式[J].政法论坛,2015(2):93-103. |
| |
作者姓名: | 褚福民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
| |
基金项目: |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事证明模式视角下的冤假错案防治》(14FXB018)的资助 |
| |
摘 要: | 根据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总结,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可以概括为以直接证据为核心的验证模式和完全使用间接证据的体系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与不足。与体系模式相比,验证模式在认定案件事实可能达到的证明程度和难易程度上有其优势,但是在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方面存在不足。与自由证明、法定证明、印证证明等理论相比,验证模式和体系模式的提出,推进了现有的刑事证明模式研究,弥补了证明过程和方式的研究空白,完善了刑事证明模式理论体系,为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提供了一种解释理论。
|
关 键 词: | 证明模式 验证模式 体系模式 印证证明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