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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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宜文.浅议行政诉讼的第三人[J].特区法坛,2005(6):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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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宜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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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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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法》 第三人制度 行政诉讼第三人 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利害关系 提起诉讼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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