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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
摘 要:
1995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少数民族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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