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宪政文明的关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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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辉.和谐社会与宪政文明的关系研究[J].党史博采,2005(8):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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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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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肖辉(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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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协调与共享,所要统筹协调的内容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方面,法治的价值、目标和功能与此相同,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宪政文明则是指宪政的确立并达到高度发达的文明形态,表现为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也就是说,实现宪法之治,因此,宪政文明的提出,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要求.由此可知,和谐社会与宪政文明是法治社会内涵要求的两个方面,共同统一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之中;同时,二者还通过"三个文明"的基础环节联接在一起.而构建法治型和谐社会就成为宪政文明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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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宪政文明 法治 "三个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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