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谊行为基础理论研究 |
| |
引用本文: | 王,雷.情谊行为基础理论研究[J].法学评论,2014(3):62-71. |
| |
作者姓名: | 王 雷 |
| |
作者单位: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
| |
摘 要: |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
关 键 词: | 情谊行为 无偿性 无私利他性 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