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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判例在我国法律渊源中的地位
引用本文:左腾宇.试论判例在我国法律渊源中的地位[J].河北法学,1988(2).
作者姓名:左腾宇
摘    要: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即法律存在的方式。在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我国的法律渊源是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表现出的不同形式,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3)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5)国际条约;而一直把判例排除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之外。笔者认为,在目前形势下,借鉴外国的判例法,对于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有着积极作用的。 加强法制的基本前提条件,就是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成文法,使人们有法可依。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除修改颁布了新宪法外,还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于此同时,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使我国无法可依的状况有所缓解,法制趋于完备。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我国法制基础薄弱,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至今尚未制定出来,无法可依的问题,还没能够彻底解决。适当地采用判例,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机关无法可依的困难,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 立法本身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活动,它有待于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判例就可以促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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