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保障 |
| |
作者姓名: | 吴春岐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
| |
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青年基金课题《预告登记疑难问题研究》(08JC820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预告登记之债权与我国传统破产法中的各项权利有本质不同,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障和实现具有特殊的规则:在破产申请受理阶段,预告登记排除个别清偿无效原则、管理人选择权的适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预告登记后债权受营业保护的限制,对债权的分类而言,预告登记后的债权应当单列,它具有特定的债权调整方法;在破产和解阶段,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登记义务人之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在破产清算阶段,预告登记后的债权与一般债权和别除权的顺位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
关 键 词: | 预告登记 破产程序 法律地位 债权保障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