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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事故的法医学检验鉴定
引用本文:刘伟建,杨国兴,孙祥太,刘建林,赵兴,韩余海,陶世馀,张德生,夏庆州,郭梓田,王清,田学胜.海难事故的法医学检验鉴定[J].刑事技术,2004(2):35-36.
作者姓名:刘伟建  杨国兴  孙祥太  刘建林  赵兴  韩余海  陶世馀  张德生  夏庆州  郭梓田  王清  田学胜
作者单位:1.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264000
2. 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265600
3. 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265400
4.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264005
5.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264100
摘    要:海难事故遇难者遗体数量众多,但相对于空难、爆炸、火灾等事故遗体的保存完好,个体识别难度相对较小,在法医学检验鉴定方面,主要突出体现快速高效性和规范化、程序化。本文通过对发生在烟台的“11.24”、“10.28”两起特、重大海难遇难者遗体的法医学鉴定,试图为建立处置各类重特大灾难事故的遇难者个体识别预案,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海难  个体识别  法医学鉴定
文章编号:1008-3650(2004)02-0035-02
修稿时间:20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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