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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剥夺村民的被选举权利
引用本文:杨涛.为何剥夺村民的被选举权利[J].人大研究,2005(11):26-26.
作者姓名:杨涛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陕西省西安市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规定六种人不得获推选提名:受过法律制裁,现实表现差的;参加邪教组织或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的;欺压群众、横行乡里、参加黑恶势力的;法制观念淡薄,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2005年9月6日《法制日报》)。这一规定,我不知道制定的主体是谁,是西安市人大还是地方政府或其下属的民政部门。但陕西省人大在1999年9月8日通过的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中没有这一条规定,而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更是明…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  选举权利  剥夺  《法制日报》  换届选举  法律制裁  现实表现  宗教活动  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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