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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关于同意調整商丘市行政区划給河南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摘    要:1956年2月18日(56)会政民王字第72号报告收悉。同意將商丘市的商丘城及其周圍的趙園、沈園、石庄、南李庄、堤口、火星台、王营、王坆、邢庄、黃楼等10个鄉合併爲3个鄉,划归商丘縣領導;商丘車站周圍与市政建設有关的侯庄、徐堂、用庄、曹庄、侯庙、北李庄、大陈庄、叶庄等8个鄉合并为2个鄉,仍屬商丘市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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