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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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力.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J].法律适用,2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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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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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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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广东一家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产生纠纷,后者先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广东公司随后也在内地法院起诉,而内地法院予以受理。同在一国,香港法院受理案件在先,内地法院又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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