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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摘    要: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教育费附加  修改  行规  征收  第三条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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