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行使约见权有利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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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彦科,孔繁军,崔厚元,王浩,滕修福.正确行使约见权有利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职[J].法治与社会,2013(7):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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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彦科 孔繁军 崔厚元 王浩 滕修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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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认为,杨某此举体现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代表约见权处于"停滞"状态,作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表达民意、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是,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个人又不宜随时行使约见权。首先,约见权的法定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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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大代表 国家机关 负责人 人大常委会 行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群众 意见 批评 下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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