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引用本文:马荣春,张红梅.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2):81-83.
作者姓名:马荣春  张红梅
作者单位:1.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225009
2.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东海,222300
摘    要:“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实质是指“不可数罪并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可以导致不可罚的缘由作出相应的分类,也可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本身的数量作出相应的分类。虽名为“不可罚”,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非绝对的“不可罚”。为尊重案件事实真相和体现个案正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至少应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对待。

关 键 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数罪并罚  从重量刑情节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