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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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荣春,张红梅.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2):8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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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荣春 张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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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225009 2.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东海,22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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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实质是指“不可数罪并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可以导致不可罚的缘由作出相应的分类,也可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本身的数量作出相应的分类。虽名为“不可罚”,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非绝对的“不可罚”。为尊重案件事实真相和体现个案正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至少应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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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数罪并罚 从重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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