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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范适用与法律监督
引用本文:杨妍,熊玉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范适用与法律监督[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4):94-100.
作者姓名:杨妍  熊玉明
作者单位:1.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330000
2.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330000
摘    要:刑事诉讼法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替代措施,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设立之初就被质疑存在制度缺陷,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在具体适用该项措施时应坚持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细化适用范围,完善有碍侦查和指定居所的有关规定,明确"看管人员不参与审讯,讯问不得在居所进行,讯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从审批、监督、救济、追责等方面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机制。只有坚持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理念,才能发挥该项措施的独特作用。

关 键 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制度缺陷  规范适用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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