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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詹兆园.死缓限制减刑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2).
作者姓名:詹兆园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 南昌,330046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五十条的修改,标志我国刑法建立了全新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对该制度适用不当的问题,即以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替代死刑、该适用死缓而不当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该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而不当适用死缓。为依法准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把握以下原则: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突破、超载法律规定而适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防止三个“适用不当”;坚持利于贯彻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防止大起大落。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应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而确定,对一些特殊情形应更多地考虑适用限制减刑。为方便办案时参考,结合实际分类列出了一审、二审、复核审中死缓限制减刑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的样式。

关 键 词:死缓  限制减刑  适用法律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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