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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竞业禁止协议
引用本文:雷鸣.如何适用竞业禁止协议[J].法人,2007(6):52-52.
作者姓名:雷鸣
摘    要:案情简介1998年9月1日,东莞富和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与张君浩(被告)签订了《东莞富和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东莞富和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离职后暂不参与家具行业工作之协议》,协议约定张君浩在聘用期间直至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到原告的竞争对手处任职,原告则应在被告任职期间给

关 键 词:竞业禁止协议  上海分公司  员工离职  任职期间  案情简介  竞争对手  行业工作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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