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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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召,丁永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J].人民检察,20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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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召 丁永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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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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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但对死刑执行进行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内部职能部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均没有明确,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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