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义务的宪法界限:法律保留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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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贤君.基本义务的宪法界限:法律保留之适用[J].长白学刊,2014(3):7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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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贤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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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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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基本义务的宪法界限与司法审查标准”(13YJA82007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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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基本权利干预(侵害)。鉴于基本义务的前国家属性,各国对基本义务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及是否承认具有宪法界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目前,基本义务须受法律保留原则及宪法约束已成为通说,具体表现为义务法定,适用比例原则予以审查。惟基本义务具有宪法位阶,其自由主义内核又使其与基本权利干预(侵害)适用的法律形式保留具有差异,而是适用强化法律保留。强化法律保留的实质是在明确立法权受宪法限制的前提下,由唯一具有民主正当性的立法机关保留义务法律的制定权,义务设定须以法律形式作出,禁止授权行政机关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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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本义务 法律形式保留 强化法律保留 宪法限制 禁止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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