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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处罚标准应重新界定
引用本文:蒋毅.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处罚标准应重新界定[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85-88.
作者姓名:蒋毅
作者单位:荣昌县人民检察院,重庆40246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3年西部项目“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研究”(项目编号:13XFX016)
摘    要:我国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处罚立法存在处罚标准低、量刑幅度不均衡、量刑档次不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需要、量刑标准不唯一等缺陷,因此,应该完善立法。修改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有利于科学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腐败,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设置,应明确犯罪数额标准,制定合理的入罪标准;刑罚幅度应协调合理,切忌"牛栏关猫";加强对贪污受贿罪财产刑的适用;注重法规衔接。

关 键 词:贪污受贿罪  处罚标准  刑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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