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
| |
引用本文: | 付花蕾,李亚平.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9):171-173. |
| |
作者姓名: | 付花蕾 李亚平 |
| |
作者单位: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山东临沂276034 |
| |
摘 要: | 我国的检察职能具有多重性,既负有职务犯罪侦查职权也有直接逮捕权,在逮捕与羁押作为不同制度设计、取保候审尚没有作为权利规范的前提下,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前仅仅只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一套流程,缺乏外部监督。人民主权是权力的原点,人民监督权力是宪法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从监督内容到监督形式的继续深化,最终形成法律制度。
|
关 键 词: | 人民监督员 法理依据 深化路径与选择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