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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海宁县设立海宁市给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摘    要:你省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关于要求将海宁县改为市建制的请示》收悉。同意撤销海宁县,设立海宁市(县级),以原海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海宁市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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