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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引用本文:彭立新.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J].人大论坛,2007(6):10-10.
作者姓名:彭立新
摘    要: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很显然,乡镇人大主席团没有因代表大会会议结束而解散,而是仍然存在,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关 键 词:乡镇人大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组织法  人大主席团  第十五条  民族乡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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