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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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立新.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J].人大论坛,2007(6):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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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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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很显然,乡镇人大主席团没有因代表大会会议结束而解散,而是仍然存在,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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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乡镇人大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组织法 人大主席团 第十五条 民族乡 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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