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争议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主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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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挺喜.社保争议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主管范围[J].就业与保障,2007(10):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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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挺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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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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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原告陈××与被告中石化某分公司因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2年7月开始受雇于被告至今,双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遂依法做了实体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某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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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 民事案件 受理 社会保险费 主管 社保 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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