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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教学案例
引用本文:
吴振海,苏其平.民诉法教学案例[J].法律适用,1988(7).
作者姓名:
吴振海
苏其平
摘 要:
原告子女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张德富,男,农民代理人张振玉,男,工人被告李永家,男,农民案情]1984年土地改革时,原告一家6口人,有母亲王氏,妻子贾玉莲,长子张振玉,长女张雅琴,次女张雅娟,分得土木结构的正房3间。1952年原告及其子女一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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