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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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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