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审查不严,应承担赔偿责任——浅述一起银行票据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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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荔.对票据审查不严,应承担赔偿责任——浅述一起银行票据纠纷[J].商务与法律,2001(4):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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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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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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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1997年10月23日,原告将人民币350万元交存被告“工行营业部”,“工行营业部”根据原告的申请签发了两张银行本票,本票号码为AA310702、AA310703,金额分别为50万元、300万元,收款人均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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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告 票据审查 案情 被告 赔偿责任 根据 承担 营业部 银行票据 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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