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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审查不严,应承担赔偿责任——浅述一起银行票据纠纷
引用本文:林荔.对票据审查不严,应承担赔偿责任——浅述一起银行票据纠纷[J].商务与法律,2001(4):29-31.
作者姓名:林荔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1997年10月23日,原告将人民币350万元交存被告“工行营业部”,“工行营业部”根据原告的申请签发了两张银行本票,本票号码为AA310702、AA310703,金额分别为50万元、300万元,收款人均为原告。

关 键 词:原告  票据审查  案情  被告  赔偿责任  根据  承担  营业部  银行票据  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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