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的非民事可诉性及其救济途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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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永刚.司法拍卖的非民事可诉性及其救济途径研究[J].实事求是,2023(1):7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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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永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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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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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无疑是人民法院加强财产处置、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关键手段之一。当司法拍卖出现程序错误或缺陷而引发纠纷时,应在原执行程序中解决,或由利益受损方单独提起诉讼,还是寻求其他维权路径,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决定了执行程序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司法标准和权利救济程序的争议。从司法拍卖与任意拍卖的本质区别分析,司法拍卖具有公法属性,从而决定了其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回转、国家赔偿等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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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拍卖 民事可诉性 救济途径 执行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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