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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的重构
引用本文:彭诚信,史晓宇.论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的重构[J].当代法学,2023(2):62-74.
作者姓名:彭诚信  史晓宇
作者单位: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个人信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不仅关涉个人人格,而且天然内含财产价值。既有的理论研究只关注到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人格权益消极保护和数据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协调,而忽视了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外化路径缺失问题,导致个人缺乏参与分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的有效途径。传统的人格标识商品化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一般人格权存在固有缺陷,人格标识商品化的制度逻辑与数字社会形态下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不完全契合,因此,套用传统的人格标识商品化理论无力解决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问题。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的重构需要以保障主体的意志自由为核心,借助对基于意志自由的权利关系结构的解剖,将宪法上以知情权和决定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穿透拆分为私法上不同信息利用场景下四种具体的行权模式,从而实现个人信息主体在数字社会中的意志选择自由和数据利用社会价值的平衡。

关 键 词:数字经济  个人信息  财产价值  一般人格权  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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