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行政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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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明志.市场经济与行政审判[J].法律适用,19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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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明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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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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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中心的商品经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一种通过市场来优化配置一切生产要素的经济制度.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讲,它更具有复杂性,但也有规律可寻,一般市场经济都具有如下共性:1.经济活动市场化,即微观的经济活动通过市场来实现,市场是调节生产、流通的最大手段,市场以其“看不见的手”优化配置资源(包括原料、人才、资金等).2.市场主体自主化,即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不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3.市场行为规则化,即市场的运行依据科学而规范的市场规则,市场活动要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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