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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权限探讨
引用本文:王志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权限探讨[J].现代法学,1991(2).
作者姓名:王志勇
摘    要:<正> 对于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有受理审判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确认权和处理权。《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第48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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