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定孳息的定义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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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蔷薇,石江水.试论法定孳息的定义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4(9):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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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蔷薇 石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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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科技大学纪委 [2]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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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受西南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研究课题12sx0105高校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培养探索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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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为原物所有方的个人财产。因我国在立法中没有明确法定孳息的概念,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出租中产生的房租收益是否属于法定孳息,在学理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该问题,本文试通过探究法定孳息的定义,重点讨论了房租是否属于法定孳息范畴,并就房租在解释(三)适用上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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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房租 法定孳息 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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