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也应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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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维民.鉴定人出庭也应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J].中国检察官,2003(1):6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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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维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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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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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只规定了证人、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时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有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而没有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 首先,能促使出庭的鉴定人对法庭笔录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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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刑事诉讼 阅览权 鉴定人 签名权 法庭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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