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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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爽.中德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J].当代法学,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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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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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经济法研究所 邮编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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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物出资即非现金出资,是股东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出资方式的一种,与现金出资相比,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实践中出资标的物的过高评价等不正当行为屡屡发生,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严重损害了其他货币出资人、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各国公司法对现物出资均作了不同的限制,形成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其中尤以德国公司法的制度规制较为严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现物出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和简单,不足以防范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下将从四个方面对中德两国公司法关于现物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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