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过激上访类敲诈勒索罪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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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莎莎.浅谈过激上访类敲诈勒索罪行为的认定[J].政府法制,2014(25):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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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莎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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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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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不断出现天价赔偿金案、敲诈勒索政府案使得过激上访类敲诈勒索罪的界定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权利又是相对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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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敲诈勒索罪 上访 过激 信访权利 上级机关 行为 《信访条例》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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