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古就讲“致中和”
中国古代文献用“中”,也就是“不偏不倚”来比喻司法公正.孔子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百姓手足无措,必然招致社会的动荡.司法之所以“不中”,孔子认为是由于礼乐不兴的缘故.相反,礼乐兴则刑罚中,这就要求司法者具有良好的道德观和高尚的思想情操.刑罚得中之后会带来社会的和谐,即所谓“中和”,古书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也就是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后世关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刑弼教的种种议论,都是兴礼乐、致中和的进一步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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