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抵房屋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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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9月7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法院对胡炳贵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胡炳贵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06年7月,胡炳贵以拆迁分得的位于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乐小区的1套房屋为抵押,向冯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约定给冯某某1分利息。当冯某某向胡炳贵要该房屋的房产证时,胡以房产证正在办为由推脱。同年10月,胡炳贵以同样的方法骗取彭某某人民币1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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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屋 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 人民币 一审判决 有期徒刑 滁州市 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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