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燕虽分飞仍需共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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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金利,汤龙江.劳燕虽分飞仍需共担责[J].党政干部学刊,2004(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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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金利 汤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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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胶州市人大常委会、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山东省胶州市人大常委会、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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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近日,青岛市某商贸公司的经理夏某因一件认为与己无关的事被告上法庭,并被判决与前妻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夏某与前妻李某1996年离婚,离婚以后孩子由前妻抚养.1998年前妻李某下岗,家庭生活比较困难.2002年1月份,孩子在与同学玩耍时打伤了同学的眼睛.在双方家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方家长将李某和夏某告上了法庭.法庭经审理查明,最后判决李某和夏某共同承担责任.夏某为此很委屈,为什么孩子跟他妈妈一块生活已经7年了,惹祸以后还要自己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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