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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宪政和法治原则——30年地方人大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的历程及启示(四)
引用本文:谢蒲定.制度创新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宪政和法治原则——30年地方人大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的历程及启示(四)[J].人大研究,2009(8):4-8.
作者姓名:谢蒲定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
摘    要:1.地方法制建设只是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有超出基本法律和制度框架的成效。地方法制建设的重点要立足于把法律规定的职权落到实处。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前提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法制建设只是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组成和原则等,只能由统一的宪法法律所规定。地方法制建设及制度创新的基本框架和空间已经被宪法法律所框定,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构架。地方法制建设的前提是,不得突破基本制度和法律大框架。况且作为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议会,不可能、也无力担负国家体制方面的职责。当下的紧迫问题是,通过创新落实法律规定的地方人大职能,实现制度权威。

关 键 词:制度创新  社会主义宪政  法治建设  地方人大  法治原则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法制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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